(2016)沪民申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鸿进、詹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鸿进,詹德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鸿进,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良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韡,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德林,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潘鸿进因与被申请人詹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鸿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有新证据证明,潘鸿进与詹德林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潘鸿进与詹德林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开办人的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詹德林没有权利要求潘鸿进支付租金。(二)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詹德林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开办人的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有欺诈行为,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詹德林提交意见称,潘鸿进提供的证据并非新证据,潘鸿进提起的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驳回潘鸿进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潘鸿进与詹德林间的《承租协议》纠纷,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该合同项下的使用费法院已作出处理,现潘鸿进再行起诉要求返还64万元人民币租金,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据此对潘鸿进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潘鸿进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潘鸿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鸿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