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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保山与郭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山,郭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306号原告:周保山,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康家洼村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妙增科,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希全,男,42岁,汉族,农民,馆陶县柴堡镇东苏堡村人。原告周保山诉被告郭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山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保山负担。审判员  王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品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