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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郝百青与许聚远、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百青,许聚远,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991号原告:郝百青,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景发,男,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聚远,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百岁。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前进大桥南国中院内。原告郝百青诉被告许聚远、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百青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百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郝百青承担。审判长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