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亚茹与邹奕山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茹,邹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亚茹,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奕山,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赵亚茹与被执行人邹奕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950元及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邹奕山的如下财产:2017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邹奕山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1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7.56元、20×××3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3242.59元、04×××5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707.06元、04×××4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25.05元至本院账户。同年3月6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于上述银行开立的60×××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8.98元至本院账户。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邹奕山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6元至本院账户。以上扣划款项共计人民币23826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54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3572元已付至申请执行人赵亚茹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4元已由本院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