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闻庆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庆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闻庆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执行闻庆建,与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00448元,剩余案款20044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