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本秀与陈小芹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秀,陈小芹,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243号原告:杨本秀,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小芹,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本秀与被告陈小芹、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本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本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本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