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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余金凤与江西德安锑锌矿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凤,江西德安锑锌矿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185号原告:余金凤,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务工,住德安县。被告:江西德安锑锌矿,住所地德安县聂桥。法定代表人:许国华。原告余金凤与被告江西德安锑锌矿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余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江西德安锑锌矿支付原告垫付的打印材料等费用1108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4年至2015年上班期间,为被告江西德安锑锌矿办事时垫付打印材料等各项开支11082元至今未报账。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国华签字,但未能兑现,经多次催讨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德安锑锌矿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期间,由案外人祝福洲、许国华买断经营,期间产生的经营债务应当由买断经营权人负担。原告起诉对象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原告已预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明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