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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彬良与陈灿阳、陈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彬良,陈灿阳,陈心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783号原告:江彬良,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陈灿阳,男,1969年12月8日,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心娟,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江彬良与被告陈灿阳、陈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彬良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彬良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榕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