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3民初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季秋与被告邹庆芳、熊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季秋,邹庆芳,熊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569号之一原告:郝季秋,女,193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庆芳,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熊飞,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四条路清福街3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830235183J。负责人:肖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季秋与被告邹庆芳、熊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郝季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季秋以与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季秋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郝季秋负担。审 判 长 来晓强审 判 员 张景川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