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尤太新与柳庆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太新,柳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尤太新,男,生于1976年11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柳庆梅,女,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余下款项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庆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庆梅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柳庆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