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法定代表人:陈玲,公司董事长。委托���讼代理人:孟献忠,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6188-6。法定代表人:倪国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2元,减半收取18226元由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唐红旭二〇一七��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