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九瑞与刘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九瑞,刘学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11号申请人:唐九瑞,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唐序,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刘学海,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唐九瑞与被申请人刘学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学海所有的吉**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唐九瑞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九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学海所有的吉***号轻型普通货车车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唐九瑞所有的吉***号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唐九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唐九瑞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