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振雄、郭建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雄,郭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38号申请人:韩振雄,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亮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建慧,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韩振雄诉郭建慧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振雄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建慧名下的价值2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韩振雄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优仕家园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韩振雄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优仕家园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建慧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段西侧优仕庭园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