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厚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建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厚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尚和,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厚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富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厚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厚建以单包工的方式承包刘某2、杨德全承建的北关综合市场3号楼3层主体建筑工程。次日,陈厚建雇请唐某、张某1等工人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7月15日,刘某2、杨某将全部工程款63万元支付给陈厚建。陈厚建却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唐某等13名工人工资计82160元。2016年2月2日,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枣阳市人社局)下达《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厚建立即支付上述人员工资,陈仍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绝履行。2016年10月25日,陈厚建支付唐某等13名工人工资计8216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厚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厚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陈厚建是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建议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厚建与刘某2、杨某订立合同,承建位于本市北关综合市场3号楼3层主体建筑工程。随后,陈厚建雇请史某2、唐某等工人开始施工。工程结束后,截止到2015年7月15日,刘某2、杨某陆续将约定的全部工程款63万元支付给陈厚建。应付唐某等1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82160元,陈厚建以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拖欠拒付。2016年1月,史某2、唐某等人向枣阳市人社局投诉。同年2月2日,枣阳市人社局下达《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厚建立即支付上述人员工资,陈仍拒绝履行。枣阳市人社局将本案移送枣阳市公安局。同年10月13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对陈厚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6年10月25日,陈厚建支付唐某等13名工人工资计82160元,取得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史某2证言证明,2013年冬,陈厚建请史某2参与其承包工程的施工,史某2又找了施某等工人参与。工程结束后,拖欠史等人工资未付,拖欠有两三年时间。张某2、段某、唐某等证人证言均证明陈厚建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2、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刘某2和杨德全将北关综合市场3号楼工程交给陈厚建承建。工程完工后,63万工程款已按约定全部支付陈厚建。证人杨某的证言与刘某2的证言相一致。3、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2016年2月2日,枣阳市人社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陈厚建立即支付唐某等人工资合计82160元。4、枣阳市人社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投诉书、调查笔录,施工合同书、欠条复印件等在案为据。5、被告人陈厚建供述,2013年12月,陈厚建承建杨德全、刘某2北关市场3号楼。后来因增加工程量,没有赚到钱就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并供述,2016年3月,陈到北关市场看到人社局的限期改正指令书。6、枣阳市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相关讯问视频、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为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建收到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付数额达82160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厚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陈厚建是自首的意见,经审查,陈没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行为,不成立自首,辩称的意见不予采纳;辩称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合,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厚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 铸审判员 李 有 保审判员 孙俊波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