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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宏光与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宏光,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839号申请执行人:唐宏光。被执行人: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10100000026243。法定代表人:毛丽英,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新与被执行人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483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车辆合格证行为。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履行给付行为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