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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象州县烟草专卖局、张宾亮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烟草专卖局,张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干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宾亮,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烟草专卖局申请执行张宾亮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桂13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象州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州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