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牛相武与刘喜军、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相武,刘喜军,孙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794号原告牛相武,女,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刘喜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被告孙国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相武诉被告刘喜军、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相武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相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相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蔺红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