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牛相武与刘喜军、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相武,刘喜军,孙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794号原告牛相武,女,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刘喜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被告孙国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相武诉被告刘喜军、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相武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相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相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蔺红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