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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艳军与刘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刘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04号原告王艳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木县新村办干部,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新村锦春花园2-1-1001。被告刘莎,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木县第八中学教师,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5区*#3-302。原告王艳军与被告刘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绘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