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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宝文与张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文,张改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738号原告:徐宝文,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张改利,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徐宝文与被告张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徐宝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宝文负担。审判长  曹培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