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宝文与张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文,张改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738号原告:徐宝文,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张改利,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徐宝文与被告张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徐宝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宝文负担。审判长 曹培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