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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剑敏与深圳市福禄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剑敏,深圳市福禄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剑敏,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重庆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禄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开田科学园4#厂房蓝田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杰。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剑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禄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禄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41×××3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00×××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400元。其中执行款1000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依法上交财政。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请求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