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生某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生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73号之一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祥,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生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吴某与被告生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徐 平代理审判员 徐娉娉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