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王韶忠与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韶忠,张孝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43号原告:王韶忠,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被告:张孝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韶忠与被告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王韶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韶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韶忠负担。审判长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