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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君乐意纺织有限公司、陈咸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君乐意纺织有限公司,陈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852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君乐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群乐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咸鹏,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君乐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咸鹏系浙江浦江县人,本院依法委托浦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暂无回音。查询被执行人陈咸鹏的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