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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秦良国、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良国,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良国,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章,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26号淮海第一城G2-401室。法定代表人:陈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进,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秦良国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良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雨审判员 李 进审判员 姜 国二Ο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思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