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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史宝真、张红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宝真,张红海,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史宝真,张红海,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169号申请人:史宝真,女,1956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红海,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责人:姚万良,经理。申请人史宝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红海驾驶的、所有人为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红海驾驶的、所有人为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