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徐流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徐流仙,曹寅江,孙伟利,童利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25627083-X。法定代表人孙亚萍。被执行人徐流仙,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曹寅江,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孙伟利,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童利栋,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支付本金及利息386772.65元、律师费150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02122.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曹寅江有一辆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其他车辆。2、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曹寅江有一辆车牌为浙A×××××的汽车,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车辆。5、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在车管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寅江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但目前未实际扣押。6、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尚应支付本金及利息386772.65元、律师费15000元、公告费350元、受理费5807元、执行费5927元,共计413856.6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寅江等4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