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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保全与王纪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全,王纪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605号原告刘保全,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纪超,男,汉族,1995年3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W。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保全诉被告王纪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被告王纪超住址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保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天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孟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