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尚雨与吴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雨,吴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450号原告:高尚雨,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云飞,男,身份信息,原住淮安市清河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雨与被告吴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尚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尚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