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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尚雨与吴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雨,吴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450号原告:高尚雨,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云飞,男,身份信息,原住淮安市清河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雨与被告吴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尚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尚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