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喻佑根与任庆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佑根,任庆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8277号原告喻佑根,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任庆俍,男,汉族,1981年0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署敏,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喻佑根诉被告任庆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50000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伍万元和未归还借款自借出日(2015年7月14日)至今的利息,利息按2015年7月14日银行同期(中长期:一至五年)贷款基准利率(5.25%)结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任庆假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庆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喻佑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白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