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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359号原告闫某,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贾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闫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佟丰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闫某到庭参加诉讼,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闫某诉称,闫某与贾某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二人性格差异太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无奈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由闫某抚养婚生子,要求贾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夫妻无共同财产需分割。贾某辩称,闫某所述不属实,二人相处两年多之后结婚,相互充分了解,在小事上拌嘴很正常,并没有感情不和,夫妻争吵的原因是闫某与他人产生了婚外情,但贾某珍惜这个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闫某与贾某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闫某甲(2015年11月4日出生)。庭审中,闫某和贾某均未向法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精神家园,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其每一位成员的福祉,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有义务尽量维护家庭的和谐幸福。作为家庭中核心的夫妻二人中都应做到在婚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闫某与贾某系自由恋爱,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不能认为没有感情基础,现在虽然在生活中遇到困难,产生矛盾,但都应珍惜曾经的感情,考虑家庭共同利益和孩子的成长需要,都应相互谅解,积极沟通,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稳定。现闫某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闫某的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