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加欣与封先思、李富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欣,封先思,李富,陈巧莉,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9号原告李加欣,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封先思,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富,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陈巧莉,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院*号楼。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加欣诉被告封先思、李富、陈巧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李加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68元,由原告李加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