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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秀英、周军锋与王红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英,周军锋,王红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1042号原告:周秀英,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周军锋,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刚军,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明,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周秀英、周军锋与被告王红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秀英、周军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英、周军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柳书 记 员  王桢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