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凌云与张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云,张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凌云,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可忠,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凌云与被执行人张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凌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