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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刘昌荣、郭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刘昌荣,郭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号。主要负责人:于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丹丹,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昌荣,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旬,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昌荣、郭旬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本案二审判决以工作天数计算平均工资,却以未扣除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误工总天数计算误工费,导致刘昌荣额外获益5991.88元,显失公平。但我公司“为节省司法资源及后续公司额外支出诉讼成本,同时鉴于保险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出于人道主义等考虑,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