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合肥天用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新万方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天用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新万方电气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天用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5861140G。法定代表人李先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新万方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二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64895465。法定代表人宋晓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天用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万方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新万方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万方电气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