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贺东生、宋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贺东生,宋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397号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应,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东生,男,1970年5月22日,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宋倩,女,1985年7月29日,汉族,住蕲春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主要负责人:郭齐有,该支行行长。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东生、宋倩、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柏林审 判 员 李学兵人民陪审员 陈 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