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俊先与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先,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赵俊先,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64号原告:赵俊先,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以下简称昌黎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东外环路西王庄村东侧。负责人:魏丽静。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区吴淞路400号。负责人:丛新。原告赵俊先与被告昌黎公司、上海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俊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俊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