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777华卫东与陈月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卫东,陈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华卫东。被执行人:陈月娇。申请执行人华卫东与被执行人陈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盱马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月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华卫东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于2016年9月16日邮寄显示他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月娇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通过总对总查询反馈,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承办人多次通过凌晨行动寻找被执行人陈月娇均未找到。于2017年4月18日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根据邻居所说被执行人陈月娇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该案件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并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0273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马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