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6703杨书干与王小伟、王标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干,王小伟,王标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703号原告:杨书干,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王标兵,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号。原告杨书干与被告王小伟、王标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杨书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杨书干负担。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