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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1746邵春飞与蒋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飞,蒋朋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1746号原告:邵春飞,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蒋朋举,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邵春飞与被告蒋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邵春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春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邵春飞负担。审判员  刁永祥二Ο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