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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宏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郑XX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XX,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肇源县肇源镇兴源路***号。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XX,,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居小区。2012年3月20日郑XX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3月9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杨XX、郑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杨XX、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21日中午,陶XX与被告人杨XX(另案处理)在大自然渔具店约好21时许去打鸟,21时左右陶XX开一台捷达车拉着被告人王XX到大自然渔具店接杨XX,三人一同来到头台镇杨柳村绿化带,杨XX和陶XX戴着头灯照,三人每人一把弹弓跟着灯光打鸟,22时左右郑XX给陶XX打过电话后来打鸟现场,并与先到的杨XX、陶XX、王XX一同打鸟,四人共猎捕野生鸟(麻雀)135只(死体)。四人在返回大自然渔具店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杨XX、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大庆市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鸟类辨别报告、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辨认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杨XX、王XX、郑XX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陶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王XX、郑XX参与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杨XX、郑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郑XX参与犯罪情节较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