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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传俊与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580号原告:赵传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诉讼代表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马辉能,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传俊与被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传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传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赵传俊负担。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