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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袁向滨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净月一店、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向滨,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净月一店,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40号原告:袁向滨,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净月一店,住所地长春净月区樱花街与金橘路交汇处(凤凰雅居小区一号综合楼)。负责人:刘雪梅。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向滨与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净月一店、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向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净月一店、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向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向滨撤回对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净月一店、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向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