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蒲生育、陈海螺抢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生育,陈海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生育(绰号育娃、阿斌),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被告人陈海螺(绰号海螺),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杨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平、人民陪审员朱发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唯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因没有钱用多次商量抢劫他人财物事宜。12月18日中午,两被告人在陈海螺家中商量准备抢劫出租车辆及司机财物。当日21时许,两被告人在怀化市鹤城区永晟大酒店门口,以租车名义将被害人易某某及其车辆骗至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往牛牯坪乡的乡道偏僻处,陈海螺假装上厕所,易某某停车后,蒲生育从车后排用皮带勒住易某某脖子,易某某挣脱后,蒲生育用双肘和腿部压住易某某的上半身,陈海螺从副驾驶上车后将车钥匙拔下后,配合蒲生育一起将易某某控制在驾驶室内,随后陈海螺在车内控制易某某,蒲生育下车拾起一块石头,用石头威胁恐吓易某某并索要钱财,抢得易某某人民币1800余元、步步高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雪佛兰赛欧牌轿车一辆,随后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被抢雪佛兰赛欧牌轿车价值人民币39400元。2016年12月2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追回被抢轿车及人民币1072元,并发还被害人易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皮带一根、白色vivo、金色苹果6智能手机各一台、行车记录仪32G内存卡一张;书证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的常住人口信息、车牌湘N3G5**的车辆行车轨迹信息一览表、步步高手机Y51A全网通手机销售凭证、车牌湘N3G5**的车辆购车凭证及行驶证、被害人易某某的驾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怀化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详单、在逃人员登记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芷价认字[2017]29号、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杨某、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的供述和辩解;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法物)字[2016]114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芷)公(刑)鉴(伤)字[2016]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起同等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蒲生育、陈海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抢财物已部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生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陈海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 刚审 判 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