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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开源建材经销部与李建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开源建材经销部,李建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1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开源建材经销部。被执行人李建灵,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开源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李建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开源建材经销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54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1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翠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