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化天星与王保星、王占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天星,王保星,王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315号原告:化天星,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克烈,商水县邓城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保星,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占红,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化天星与被告王保星、王占红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化天星于2017年4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天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化天星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