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2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爱珠、陈兰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珠,陈兰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爱珠,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兰妹,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珠与被执行人陈兰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兰妹的公积金收入180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兰妹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