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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27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蓝兴财与周千绪、王坤秀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兴财,周千绪,王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7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蓝兴财,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千绪,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坤秀,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千绪、王坤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后即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蓝兴财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周千绪、王坤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周千绪银行存款3643元,并对被执行人周千绪、王坤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办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千绪、王坤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