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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梅、冯瑞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梅,冯瑞华,刘正新,冯程驰,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露,袁文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瑞华,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秋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新,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程驰,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贵毕大道观邸商住楼三楼。负责人代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侠,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迎宾大道国盛铭城一楼。法定代表人陈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露,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超,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上诉人杨梅、刘正新、冯程驰、冯瑞华因与被上诉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露、袁文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178元,退回上诉人杨梅、刘正新、冯程驰、冯瑞华。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