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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天国与陈荣梅、刘智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国,刘智木,陈荣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773号原告:唐天国,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智木,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荣梅,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唐天国与被告刘智木、陈荣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天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天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交纳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